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办理条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5.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一)初始注册申请
1.依法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机构等单位;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二)延续注册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延续注册。
(三)变更注册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二份,进入“企业版”接收、上报注册数据,同时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申报后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关受理部门办理;
注:超过三年未初始注册或变更附带延续办理的,需提供近三年继续教育证明。.
审查方式:受理部门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
申请文书名称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变更注册申请表》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申请表》
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更改、补办申请表》
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销注册申请表》
十、申请表格下载链接(含电子表格及示范样板)
【参见附录2】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发放《受理通知书》仍不符合发放《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发放
《补正材料通知书》发放《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1.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
4.注销注册
5.更改、补办不符合要求符合要求首次提出申请定公开材料审核批准决定重新提出申请不准予准予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