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4大要点

时间:2016-12-29 09:50:41 | 关注度:92

  截止2016年底,有关部门统计商标申请量近400万,继续保持强劲的增长态势。如此多的申请数量,在展现全民创新性的同时,也给主管部门工作带来了极大压力。于是,在审议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商标近似或侵权是难免的。所以,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中,允许人们对公示期或已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争议。而对于人们来说,要想提请的争议或异议成功,还是得了解二者的区别。
 
区分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4大要点
 
  1、申请主体
 
  商标争议:对于申请主体有严格要求,必须是相近或相似商标持有人或注册方 。
 
  商标异议:只要是公示期间内,任何人都可以做出监督,并将自身异议提出。
 
  2、受理机构
 
  商标争议:在产生争议后,可第一时间准备材料,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不过,有任何一方对评委会判决结果不服的,还可向所在地法院上述。
 
  商标异议:针对有异议的商标,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3、时间限制
 
  商标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成功后,以5年为期限,都可以提交争议。
 
  商标异议:只要是在3个月的公示期,都可以提出异议,要求主管部门不予注册商标。如果公示期间内没有异议,商标就会被批准注册,在之后就只能走争议程序了。
 
  4、原因动机
 
  商标争议:主要是针对侵权行为,因为对方注册商标与己方存在近似或重复,侵犯了自身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异议:主要是针对抢注行为,打击那些跟风抢注商标的不良行为,保护真正持有者的利益。
 
  结合上文,可以发现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譬如,最近知名的“乔丹”商标撤销,就属于典型的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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