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市〔2015〕20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经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发现,部分施工企业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尤其是部分外埠企业表现的更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我省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不良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现就加强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动态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不良记录的来源和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不良记录,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或实施行政处罚等,所形成的不良记录。包括涉及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清欠维稳、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对施工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不良行为通报等。
二、建立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动态联动监管机制
1.对于省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及时公开曝光。同时,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之间要实施信息联动和互通,及时将非本市所属企业的不良行为告知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便于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环节对责任主体实施限制或差别管理,形成有效惩处机制。
2.对于省外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后,除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查处、曝光外,还应填写《省外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统计表》(见附件)向省厅报送。省厅经核实后将在“省级建设领域不良记录公布平台”予以公布,并按规定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环节对责任主体实施有效限制。
3.对于近两年来各市建委已经认定的省外企业不良记录,可于2015年9月15日前集中向省厅报送一次。自2015年10月起,各市建委新认定的省外企业不良记录,应于每月28日前向省厅报送。
4.省厅将于每年年底对各市不良行为监管及不良记录报送工作进行总结,并发布通报。
联系人:张阔 电话:024-23447616,传真:024-23447615
电子信箱:lnjgc8646@163.com
附件: 省外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统计表.xls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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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统计表 |
序号 |
责任主体名称 |
项目名称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处理结果 |
提请省级部门处理建议
及公布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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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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