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加强对入吉建筑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等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吉建筑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吉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入吉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外,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资格)证书,并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入吉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和单项工程信息登记。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入吉企业信息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吉企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吉企业应为乙级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资格)企业,二级及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甲级或特、一级资质(资格)建筑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章 信息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入吉企业通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jst.jl.gov.cn)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称“平台”)的“入吉企业管理”录入企业信息和单项工程信息。
入吉企业应当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
第七条 入吉企业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应通过“平台”录入下列信息:
1. 《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表》;
2. 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
3. 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4. 企业的驻吉业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5. 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或拟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关人员需提供:
(1)勘察、设计企业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2)施工企业
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3)监理企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4)招标代理企业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专职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5)造价咨询企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全国造价员的注册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均通过“平台”扫描后上传。
第八条 入吉企业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办领取登录“平台”所需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平台”填报《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表》,提交后自动生成并打印;
(二)通过“平台”录入企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将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后一并上传。完成信息录入后,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核对确认;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现场核对确认申请材料,对原件与上传扫描件核对无误后,当场退还原件。对资料不全或核验有误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登记。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无法查询的外省建筑企业不予受理登记;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并在“平台”上公布入吉企业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入吉企业信息登记有效期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先于企业资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入吉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内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条 入吉企业在信息登记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入吉企业名称、企业资质、驻吉业务负责人、相关人员及其他基本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通过“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承接到工程项目的入吉企业,应当在签订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造价咨询企业30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单项工程信息登记。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过“平台”录入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将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项目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扫描后一并上传。“平台”已有的相关信息,通过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可不重复填报。入吉企业持上述材料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对确认;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材料原件与上传扫描件核对无误后,当场退还原件。对资料不全或核验有误的,一次性告知企业,不予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单项工程信息登记,并在“平台”上公布工程项目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在“平台”查验入吉企业是否已经登记,并核对相关信息。在“平台”中无法查询到的外省建筑企业,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已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入吉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企业信息、在建的单项工程信息变更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受理入吉企业信息登记申请: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存在其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凡在我省“平台”企业库可查询的区域外企业(包括本省其他市、州企业和外省企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等规定,以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缴纳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相关证照资料等直接或变相设置门槛,限制入吉企业在本地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吉企业的事中事后动态监管,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入吉企业信息登记和单项工程信息登记情况;
(二)入吉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情况,依法查处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入吉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四)项目管理机构建立情况、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执业资格情况、到岗履行职责情况、社会保险证明情况等。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是否为该企业自有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一致,是否到岗履行职责,是否违规兼职、人员变更是否履行手续(禁止随意变更、多次变更)等;
(五)入吉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执法检查中,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入吉企业,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有关规定,将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通报的入吉企业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严重者清出吉林省建筑市场,且5年内不得再次进入我省承揽业务。同时将入吉企业违规行为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入吉企业未办理信息登记或报送登记信息时弄虚作假,并在我省承揽业务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入吉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