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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时间:2015-09-22 16:19:29 | 关注度:161 次
江苏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一、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规[2003]47号)。
二、条件
1.初始注册登记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
(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变更注册登记
(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3)工作调动。
三、数量
无限制。
四、申报材料目录
1.初始注册登记(一式二份)
(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者登记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4)取得执业资格超过三年申请的,需提交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2.续期注册登记(一式二份)
(1)注册城市规划师延续注册或者登记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3.变更注册登记(一式二份)
(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转换变更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者登记证书;
(3)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下载《注册城市规划师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数据并打印申报表,同时生成申报数据包,将申报材料和数据包报省建设厅,受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3.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省建设厅向准予注册人员颁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省建设厅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后,将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在“江苏建设厅网”和“江苏建设人才网”上公布。
5.通知聘用单位,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
六、办理期限
1.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建设厅自收到申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七、受理地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受理地点: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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