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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时间:2015-09-22 16:16:50 | 关注度:81 次
江苏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根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规定,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专业有: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机械工程师、采矿/矿物工程师、冶金工程师等。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条件
1.初始注册
(1)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2.延续注册
(1)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2)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3.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4.注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注销注册的;
(3)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4)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5)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6)受到刑事处罚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5.重新注册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6.更改和补办
(1)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
(2)因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且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的。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数量
无限制。
四、申报材料目录
1.初始注册(一式二份)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5)逾期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非勘察、设计类企业需要提供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签发单位非本省的,需要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以供核查。
2.延续注册(一式一份)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4)《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A4缩印横版);
(5)原执业印章(在领取新执业印章时交回)。
3.变更注册(省内变更一式一份、进省变更一式二份、出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 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A4缩印横版);
(5)原执业印章(省内变更,领取新执业印章时上交,跨省变更,交原注册单位的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6)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非勘察、设计类企业需要提供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复印件,以供核查。
4.注销注册(一式二份)
(1)注销注册申请表;
(2)有关证明材料;
(3)《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缩印横版);
(4)原执业印章。
5.重新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时,仍在原单位执业的,按照延续注册办理(一式一份)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近三年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按照变更注册办理(一式二份)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近三年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非勘察、设计类企业需要提供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复印件。
6.更改和补办(一式一份)
(1)更改、补办申请表;
(2)有关证明材料(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并生成相关电子数据,将申报材料和电子数据报省建设厅,受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3.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省建设厅向准予注册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省建设厅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将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在“江苏建设厅网”和“江苏建设人才网”上公布。
5.通知所在聘用单位,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办理期限
1.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建设厅自收到申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七、受理地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受理地点: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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