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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
时间:2015-09-22 16:13:19 | 关注度:202 次
江苏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四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条件
1.初始注册
(1)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2.延续注册
(1)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2)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3.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4.注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注销注册的;
(3)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4)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5)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6)受到刑事处罚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5.重新注册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6.更改和补办
(1)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
(2)因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且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的。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数量
无限制。
四、申报材料目录
1.初始注册(一式一份)
(1)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5)逾期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一式一份)
(1)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4)《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A4缩印横版);
(5)原执业印章(在领取新执业印章时交回)。
3.变更注册(省内变更一式一份、进省变更一式二份、出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1)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 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A4缩印横版);
(5)原执业印章(省内变更,领取新执业印章时上交,跨省变更,交原注册单位的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6)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注销注册(一式一份)
(1)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有关证明材料;
(3)《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缩印横版);
(4)原执业印章。
5.重新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时,仍在原单位执业的,按照延续注册办理(一式一份)
(1)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近三年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按照变更注册办理(一式一份)
(1)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近三年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更改和补办(一式一份)
(1)更改、补办申请表;
(2)有关证明材料(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受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3.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在“江苏省建设厅网”和“江苏建设人才网”公告,并制作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通知聘用单位,向申请人颁发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
六、办理期限
1.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建设厅自收到申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准。
3.准予注册的,自完成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聘用单位,向申请人颁发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七、受理地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受理地点: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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