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

时间:2015-09-08 20:45:41 | 关注度:171

  湖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

  二、法定范围

  在湖北省境内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生产企业,不属于核发范围。

  三、申请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企业初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同时在网上进行申报:

  1、《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简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扫描件);

  4、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5、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证明文件;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及人员名单;

  7、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原件扫描件);

  8、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电焊工、建筑用中小型机械工、建筑用场内机械驾驶九种类别。企业应根据其资质业务承包范围和施工特点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

  9、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10、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证明。

  企业必须依法为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提供社保登记证、社保花名册及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11、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机具、主要检测工具合格证明;

  12、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1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4、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延期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限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同时在网上进行申报。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应按初始办理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建筑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扫描件;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及正、副本原件;

  5、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6、企业“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原件扫描件);

  7、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8、社保登记证、社保花名册及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各建筑施工企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延期)资料时,应在证件处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并装进档案盒或资料袋。

  (三)名称变更:

  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增补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3、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扫描件;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及正、副本原件;

  5、变更后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原件扫描件。

  (四)增加、更换、遗失补办:

  1、申请增加、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

  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增补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正副本原件扫描件;

  4、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5、剩余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企业应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具体要求,提供上述申请附件资料的电子版。

  五、申报程序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在网上填报后按规定要求报送书面申请材料。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在鄂、省属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窗口办理;其他建筑施工企业通过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一般由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窗口办理,也可经所在市(州、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初审盖章后直接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政务大厅窗口办理。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下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批事项的通知》(鄂建办[2014]129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审批事项,下放至企业所在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厅不再受理、审批。中央在鄂建筑施工企业和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时直接在省厅办理的,延期事项仍直接到省厅办理;若新申请时经所在市州初审上报的,其延期事项下放至所在市州办理,省厅不再受理。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办结(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名称变更、遗失补办、证书增加、其他变更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027-6887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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