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及核准(八公开)

时间:2015-09-15 14:12:41 | 关注度:218

    广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及核准(八公开)

    一、行政许可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及核准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三、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方法》(建市[2013]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

    四、申报材料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核定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或初始注册申请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及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

    10.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升级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7.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8.满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增项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7.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五)工程勘察资质换证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5.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已申请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但未批准的人员,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6.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查看办理流程图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5595842;投诉电话:0771-236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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