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宁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6-09-24 09:54:53 | 关注度:156

  粤建质罚〔2016〕22号
 
  被处罚人:深圳市宁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狮径社区冼屋村工业路24号第201房
 
  2015年11月14日,由你公司劳务分包的深圳市深业上城(南区)二期塔2机电工程中发生一起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12·14”深业上城(南区)二期塔2机电工程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福府函〔2016〕85号)认定“12·14”深业上城(南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事故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对作业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行为,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我厅已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于今年9月22日前将我厅颁发的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若你公司认为经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暂扣期届满后方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今年9月22日至10月2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2楼
 
  联系人:林清华,联系电话:020-83133589,传真: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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