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出台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管理规定

时间:2016-09-10 16:13:53 | 关注度:193

  厦门市出台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管理规定
 
  近日,厦门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使用管理等过程中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的记录和管理行为,引导申请家庭诚信申报、遵规守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一是确定管理实施部门。包括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所在街道办(镇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二是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库。信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不良信用记录、良好信用记录以及情节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进行评审确认。评审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召开信用评审会议前,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从评审委员会成员库抽取不少于7人的单数成员出席信用评审会议。三是明确申请家庭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形及办理程序。对违反有关情形的不良行为,将不良记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情节严重的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已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后,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四是明确申请家庭记入良好信用记录的情形及办理程序。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表现突出的;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表现突出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可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记入良好信用记录。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良好信用记录的申请家庭一次性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