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9-10 16:57:40 | 关注度:91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城函〔2016〕104号),我厅制定了燃气行业培训机构的考核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培训机构设置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一定燃气行业的培训经验,了解所在地区的燃气经营企业基本情况。
 
  2.机构健全,执教人员及专业基本齐全,管理制度完善。
 
  (二)专业技术力量
 
  1.培训机构配备不少于3名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名。专业知识类教师:①燃气相关专业,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②从事5年以上燃气工作,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非专业知识类教师:有2年以上相关培训工作经验。
 
  以上两类教师须经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师资专业培训。
 
  2.具备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培训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课题、考核成绩的档案储存、查询功能。
 
  (三)培训场所条件
 
  1.具有能培训不少于50位学员的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
 
  2.教学设施齐全。配备教学所需的教具,并根据工艺技术的进步及时进行更新。
 
  3.具备提供机考的设施设备、器材。
 
  二、培训机构申报
 
  (一)申请承担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工作的机构按照相关申报条件向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燃气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二)申报资料包括:
 
  1.教师的证明材料(专业、职称证书、工作经验等);
 
  2.场地的相关资料;
 
  3.属地燃气协会的推荐意见。
 
  三、培训机构的考核评估(流程)
 
  (一)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受理申报;
 
  (二)资料审核;
 
  (三)现场勘察办班场地及设施;
 
  (四)做出考核评估决定;
 
  (五)报省建设人才与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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