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改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8-11 14:51:58 | 关注度:108

  福建省改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军区: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改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要求

  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分为编制和修改两种类型。总体规划到期届满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实施评估,依法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期限未到期的城市,确需对城市总体规划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目前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按照编制类型开展工作。

  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应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发展方向、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深入开展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专项政策研究,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满足以下几种情形:(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或省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省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对原规划中拟修改相关内容进行专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内容,涉及强制性内容修改的,要进行专题论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正式报请省政府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之前,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评估报告(含专题论证)和总体规划修改初步方案与省住建厅进行先期沟通和对接。

  二、提高效率

  城市人民政府要有序、高效地推进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纲要编制周期不超过3个月,规划成果编制周期不超过6个月。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要进行公示、公告,同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成果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1个月内要上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有关要求详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程序及时限表(附表)。编制工作未能按时推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住建厅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对总体规划编制进度慢的城市,省住建厅将适时提请省政府进行督促,并列为规划督察重点。

  三、加强协调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市直相关部门,明确分工、认真履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市直相关部门内部的审核协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城市总体规划报请审批后,省住建厅将及时组织专家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如有重大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由省住建厅提出意见报送省政府研究。

  四、严格监管

  各地要切实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要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有效的公开公示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做到可查询、可追溯,提高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要加快开展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规划编制、审批和动态监管工作的衔接,提高工作效率。省住建厅将加强督促指导,将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情况纳入规划督察范围,确保编制审批工作及时、透明、高效开展。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有关要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经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要在批准后1个月内报省住建厅备案。

  附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审批程序及时限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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