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10 16:21:17 | 关注度:141 次
事项编码: | 003591256A15000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28 号)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 [2004]148 号) 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 [2007]201 号) 5、《贯彻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 [2004]42 号) 6、《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 [2005]54 号) 7、《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97号)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报条件: | 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的企业。 |
申报材料: |
一、初次申请、重新核定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初次申请企业不需提交)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A证、C证信息表,以及工伤保险证明; 5、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省厅已开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无纸化审批系统,以上材料均实行无纸化网上申请受理审批。 二、延期申请 1、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系统中提交延期申请; 2、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部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三、证书变更 1、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已变更的资质证书副本; (3)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2、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持相应材料至负责许可的住建部门办理。 3、企业非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企业持相应材料至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办理。 备注: 1、除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材料外,申报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装订成册,采用胶装软封面封底,并编制总目录及标明页码。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由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交通厅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证书,须在《建筑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交通、水利、通信三类人员列表”填报人员信息,并经交通、水利和通信部门审批通过。 3、许可机关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时,即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首页中的“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栏”,公开企业申请资质信息(人员、业绩),资质申请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 4、受理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企业申请遗失补办资质证书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增补申请表》; 2、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企业申请注销资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部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 |
办理流程: |
许可机关: 1、省住建厅许可:部、省许可资质的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闽企业 2、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许可:其他企业 许可程序: 1、由省住建厅许可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 2、由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许可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3、证书变更: (1)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报省住建厅办理; (2)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报负责许可的住建部门办理。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上午 8:00 - 12:00 下午 14:30 - 17:30 、上午 8:00 - 12:00 下午 15:00 - 18:00(夏令时) |
受理地址: | 省住建厅: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 |
责任部门: | 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市、县住建部门行政服务中心 |
办理机关: | 省住建厅,市、县住建部门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承诺期限: | 12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不含现场勘察、企业陈述补充材料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0591-87674698 |
监督电话: | 0591-87562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