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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时间:2015-08-27 23:16:15 | 关注度:160 次
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二、审批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人员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等、注销注册等事项。
三、审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相关审批事项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资格注册相关审批事项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初审合格后,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四、受理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受理时间
(一)初始注册:对已实施注册的专业,每年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后,自资格证书开始颁发之日起即可受理;对已开展执业资格考试但未实施注册的专业,其初始注册的受理时间由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才予受理。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注册人员应服务原聘用单位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变更注册,且只能申请一次变更注册。
(三)延续注册: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在注册期届满前3个月开始受理(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期为2年)。
(四)更改、补办申请:注册人员所在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号码变更,本人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污损的方可受理。
(五)注销(撤销)注册:注册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停止注册执业、或因注册人员严重违反法规、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随时受理。
(六)更改单位名称:所在注册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方可办理。
(七)个人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原注册材料中姓名或身份证号录错的,或因办理二代身份证导致号码变化的,方可办理。
六、提交资料目录
注册申请须通过网络系统和纸质材料同步进行申报。申请单位首先通过建设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或《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进入网络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在线提交电子信息。然后准备齐全相关纸质申报材料到设计处窗口申请受理。
(一)初始注册须提交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人共同办理):
1、初始注册申请表,2份(双面打印,含相关工作业绩证明表、照片和手写签名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毕业证、学位证,以及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2份;
3、申请人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正规劳动合同,或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各2份;
4、如现聘用单位与资格考试报名单位不一致,须补充考试报名单位解聘证明及无违反职业道德证明,各2份;
5、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或由《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上打印的“个人基础信息”(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写上查询密码),或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事业单位编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逾期(取得资格证书超过3年)注册的,须补充最近3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7、二级建筑执业资格证书由市外单位签发的,还需提供由签发地省级注册主管部门开具的未在当地注册证明材料,1份。
8、一级建筑师如有同专业的二级注册证书,须提前注销并提供注销证明,1份。
(二)变更注册须提交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人共同办理):
1、市内变更
(1)变更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 2份;
(2)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2份;
(3)申请人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正规劳动合同,或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2份;
(4)现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或由《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上打印的“个人基础信息”(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写上查询密码),或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事业单位编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工作调动证明、或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或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仲裁文件,复印件2份;
(6)原聘用单位出具的无违反职业道德证明,1份;
(7)近三年在原单位的工作业绩表(《工作业绩申报表》或《重庆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登记表》),1份;
(9)近三年工作业绩证明材料(本人参与并签字盖章的方案设计报告、初步设计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材料),任选2-3个项目,蓝图或复印件各1份;
(10)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的,还应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延续,复印件2份;
(11)对调出人员后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原聘用单位必须出具《限期补充注册师承诺书》,1份。
2、跨省市变更(调入)
(1)变更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 2份;
(2)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2份;
(3)申请人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正规劳动合同,或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2份;
(4)现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或由《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上打印的“个人基础信息”(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写上查询密码),或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事业单位编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工作调动证明、或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或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仲裁文件,复印件2份;
(6)原聘用单位出具的无违反职业道德证明,1份;
(7)近三年在原单位的工作业绩表(《工作业绩申报表》或《重庆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登记表》),1份;
(8)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的,还应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延续,复印件2份;
3、跨省市变更(调出)
(1)变更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 3份;
(2)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人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正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4)现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或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事业单位编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工作调动证明、或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或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仲裁文件,1份;
(6)原聘用单位出具的无违反职业道德证明,1份;
(7)本人亲笔签名的《两年内不得入渝执业承诺书》,1份;
(8)近三年在原单位的工作业绩表(《工作业绩申报表》或《重庆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登记表》),1份;
(9)近三年工作业绩证明材料(本人参与并签字盖章的方案设计报告、初步设计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材料),任选2-3个项目,蓝图或复印件各1份;
(10)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的,还应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1)人员变更后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原聘用单位必须出具《限期补充注册师承诺书》,1份。
(三)延续注册须提交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1份;
2、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申请人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正规劳动合同,返聘协议,或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1份;
4、聘用单位近两年为其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或从《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上打印的“个人基础信息”(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写上查询密码),或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事业单位编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表(《工作业绩申报表》或《重庆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登记表》),1份;
6、如单位资质号有变更的,应补充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2份;
7、延期半年以上办理延续注册的,必须补充提供情况说明,说明原因。
(四)注销注册须提交材料:
1、注销注册申请表,各2份;
2、申请注销注册的相关证明材料,各2份;
3、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各1份。
(五)更改、补办执业印章或注册证书须提交材料:
1、更改、补办申请表,1份;
2、申请更改印章号的,应提供聘用单位新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3、申请补办证书或印章的,需提供刊登在市级报纸上的遗失声明原件,或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份。
(六)更改单位名称的须提交材料(不需要网上申报数据)
1、单位更名报告(说明原单位名称现变更新单位名称,并说明注册人员需要申请注册单位更名),1份;
2、工商管理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
3、更名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七)个人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的须提交材料(不需要网上申报数据)
1、修改申请(说明充足理由,单位盖章),1份;
2、公安部门出具的修改证明或正确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注册及材料要求
1、年龄超过70岁的(市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除外),按照规定原则上不再办理注册手续。个别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须由申请者本人持书面申请、身份证明、三甲医院的健康体检报告等材料,到窗口办理。
2.注册申请表(纸质件、电子信息)必须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最新版本软件填写、生成及打印。个人版软件可免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下载更新。
3.注册申请材料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别针或者夹子严格按照上述顺序整理齐全,不需要装订;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鲜章,原件查验后现场退回。
4、申请材料内容填写必须规范准确,佐证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签字盖章必须清晰明了(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字”必须由本人手写, “负责人”是指法人代表或总经理,联系电话填写经办人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
5、变更注册的,提交纸质材料时须同时上交印章;延续注册或更改补办的,领取新证章的同时须上交旧证书或印章。
6、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的注册申请,暂时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填写生成申请表后,将纸质件表头的“一级”改为“二级”,其它材料相同。(注:二级注册人员待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后,使用该系统登陆申报,具体操作另行通知)
八、办理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所有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统一到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必须先在系统提交电子信息);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与注册:市城乡建委对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由市城乡建委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事项,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格式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或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审批和办理的注册申请事项,市城乡建委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终审。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部准予注册,并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和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领取证书、印章:注册申请审批通过、证章制好后,通知申报单位及时领取。
九、办理时限
申请事项由市城乡建委负责审批和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城乡建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补交资料按重新申报时限计算)。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和办理的申请事项,市城乡建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审批办理时限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十、批准条件
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重庆市勘察设计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54号)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2号窗口(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联系电话:63672112
承办机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重庆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636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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