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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8-11 10:30:22 | 关注度:433 次
川建建发〔2016〕62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按时完成清理和返还工作。各地要认真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要求时间节点,全面完成保证金清查和返还工作。
二、创新管理方式,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行银行保函制度,鼓励实行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2016年10月起,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以及整改不力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将向相关市(州)人民政府通报。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分析总结。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2016年9月起在每月5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附件3),并于2017年1月15日前上报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月汇总分析、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4),于2016年8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联 系 人:曾 岚
联系电话:028-85556853
传 真:028-85568352
邮 箱:2389187311@qq.com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2.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
3.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
4.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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