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对立的两个概念,总公司对分公司具有管理权,这种管理权体现在资金调度、生产经营、人事管理等各方面,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这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分公司在很多地方都受到一些限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发展扩大规模,往往都会选择开办分公司。但是,分公司设立后,也有一些企业面临经营不当、营业执照被吊销等情况,这时候,就需要将分公司注销。那么,注销分公司需要哪些申请材料呢?详情请看下文。
一、申请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包括分公司基本信息,和办理事项。选择注销一栏,因为设立和变更都在一个表格,填写注销原因便可。
2、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3、代理人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清税证明
清税证明由税务机关出具,另外要注意,过渡期内没有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的,可不提供《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办理流程
1、持上述申报材料去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工商局窗口办理;
2、如果符合条件,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便可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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