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意事项

时间:2016-05-09 09:42:23 | 关注度:251

  申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意事项。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很多企业在申报时,存在很多问题,经过长期不断的总结,为了以后新企业在申请时,不再走弯路,因此,下面总结了很多企业曾经发生过的问题,现在给一个标准回答,希望以后企业不要再犯。

  1、进网作业电工应取得由能源监管部门颁发,注册在本单位,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2、安装工长、质检员、预算员、安全员(简称“三员一长”)应取得由四川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协会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注册建造师应注册在本单位,且为机电专业。

  4、申报企业需提供所有申报材料中涉及人员(包括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与经济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三员一长、进网作业电工)近三个月社保缴纳明细及发票,在成都市购买社保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应提供数字证书“E证通”现场查询。

  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自有机具设备,机具设备标准参见《四川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自备设备机具标准》(川电监〔2012〕26号)。租赁设备不予认可。机具设备发票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原则上购置时间超过15年不予认可。

  6、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业绩证明材料承装类包括: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证明工程竣工的相关材料;承修类包括:工程合同、维修报告或维修收入收款凭证;承试类包括:工程合同、试验报告或试验收入收款凭证。同时,需提供合同签订人(授权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当年的社保证明(包括社保缴纳明细及发票)。仅提供工程合同的,业绩将不予认可。

  7、已设立分公司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应在申请时一并提交分公司备案申请,未备案的分公司不得以总公司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总公司申报材料中所涉及未备案分公司的人员、机具设备、业绩等材料均不予认可。分公司备案的要求参见《关于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分支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电监〔2012〕47号)。

  8、提交申请材料时需同时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申报表(电工)》《工程业绩情况表(三级以上企业填写)》电子版本发送至444505920@qq、com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