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新办企业补助优惠政策,成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5-06-19 14:22:29 | 关注度:649

成都市成华区新办企业补助优惠政策。成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如下:

一、对新办企业的促进政策

(一)对新入驻年纳税10—30 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年纳税20—1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年纳税50—200万元的总部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分别按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之和区级地方所得部分50%、40%、30%的额度予以促进;对年纳税30 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年纳税1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年纳税200 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分别按企业上缴“三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60%、50%、40%的额度予以促进。

(二)对新入驻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酒店,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照企业上缴“三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60%的额度予以促进;对委托全球着名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五星级宾馆酒店,前3 年按照企业上缴“三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80%的额度予以促进。

(三) 对新开发建设的商业卖场(商业街)、甲级写字楼、城市综合体(商业地产达50%以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年纳税(商业地产部分)300 万元以上的,自竣工开业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开发企业商业地产部分上缴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之和区级地方所得部分60%、50%、40%的额度予以 促进。

(四)对总部设在成华且年纳税200 万元以上的大型卖场、连锁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分别按企业上缴“三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70%、60 %、50 %的额度予以促进。

(五)在我区开发住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从取得项目土地之日起,前3 年按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50%(其中10%用于奖励经营者),营业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20%、10%、5%的额度予以促进。

(六)对新入驻的其他类企业,年纳税50 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企业上缴“三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30%的额度予以促进。

二、对规模企业的扶优扶强政策(不含房地产企业)

(七) 凡在我区持续经营满3 年且年纳税在100 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年纳税额100—500 万元、税收增长15%以上,年纳税额500—1000 万元、税收增长12%以上,年纳税额1000 万元以上、税收增长10%的企业,从第4 个纳税年度起,按企业当年上缴“三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10%的额度予以促进。

三、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政策

(八)对年纳税2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按当年上缴“三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5%的额度奖励经营者。

(九)对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和获省着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10 万元和5 万元。

四、对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

(十) 对新引进内资企业的奖励。对新引进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区外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按实收注册资本的1.5‰给予引进者奖励,最高不超过3 万元;对新引进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市外企业(不含房地产和招拍挂引进企业),按实收注册资本的2‰给予引进者奖励,最高不超过6 万元。企业注册后先兑付50%奖励资金,待企业开始纳税且区级地方所得部分超过奖励金额后,再兑付50%。

(十一)对新引进外资企业的奖励。对新引进一般性外资企业的奖励(不含房地产企业),实际到位100—2000 万美元,按比例给予引进者1—20 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到位2000 万美元以上,给予引进者30 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二)对协税护税的奖励。对协税护税,按企业上缴税收

(10 万元以上)区级地方所得部分60%的额度,对企业和引进者进行奖励。

五、企业上市奖励政策

(十三)对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成华区的企业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创业板上市给予一次性50 万元的奖励;在沪深及海外上市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十四)重大企业(项目)的促进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委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五)本意见中对新办企业的促进政策不重复计算,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对企业、经营者、引进者的促进和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项目)当年上缴税收的区级地方所得部分;对欠税和查补税部分不予促进奖励。

(十六)已入驻我区的企业,享受原促进政策期限未满的,参照本政策对应年限标准享受促进奖励政策。

(十七)本意见从2010 年6 月1 日起实施,原有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十八)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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