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局,各县级市工商局设立,变更内外资公司工商登记权限如何划

时间:2015-05-21 16:05:41 | 关注度:292

请问国家,省局,各县级市工商局设立,变更内外资公司工商登记权限如何划分?

企业登记管辖 (一)公司登记管辖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的规定: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②外商投资的公司; 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总局登记 的公司; ④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2、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 公司的登记: ①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②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分局管辖范围内的股份有限公司; 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局登记的公司; ④总局授权省局登记的公司。 3、下列公司可以由省局登记: ①住所在南京市区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首次出资2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控股的公司; ②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 ③省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控股的公司; ④省属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控股的公司; ⑤中央所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设立的公司。 4、省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下 列公司的登记: ①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②应当由总局和省局登记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 ③总局和省局授权市局登记的公司。 5、下列公司可以由市局登记: ①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 ②住所在本市市区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 ③中央所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企业在本市市区投资设立的公司; ④省属、市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在本市市区投资设立的公司; ⑤省外省级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企业在本市市区投资设立的公司。 6、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本辖区范围内的、除由总局及省局负责登记以外的公司,以及营业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分公司。 7、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分局,受省局的委托、以省局的名义登记本辖区范围内的、除由总局及省局负责登记以外的公司,以及营业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分公司。 8、县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局)、省辖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分)局负责登记本辖区除由总局、省局、市局负责登记的以外的公司。 9、分公司由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工商局登记。 省局、市局登记的公司,其分公司营业场所与公司住所在同一市区范围内的,分公司的登记可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 10、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符合应当由总局、省局、市局登记管辖情形的,应当调整登记机关。 公司因变更登记事项而符合可以由省局、市局登记管辖情形的,可以申请调整登记机关。 注:中央所属、省属、市属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发证机关为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省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法人。 省外省级事业单位,是指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发证机关为外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法人。 中央所属、省属、市属社会团体,是指其《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发证机关为民政部、江苏省民政厅和省辖市民政局的社会团体;以及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和各市总工会。 省外省级社会团体,是指其《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发证机关为外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的社会团体;以及外省的省级总工会。 中央所属、省属、市属企业,是指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为国家工商总局、江苏省工商局和省辖市工商局的企业。 省外省级企业,是指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为外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的企业。 同一市区,是指省辖市范围内除县(市)以外的所有区域。 市局经报省局批准后可以调整第5点的登记管辖。 (二)非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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