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改“认缴”

时间:2015-05-19 10:16:53 | 关注度:158

“实缴”改“认缴”。 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均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营者风险自担。

同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逐步”把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要求,考虑到金融机构、直销企业等公司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注册资本暂不实行认缴制的27类公司。详细请点击在线咨询或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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