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注册浅谈一人公司的产生、发展和形成

时间:2015-05-12 11:24:15 | 关注度:171

成都公司注册浅谈一人公司的产生、发展和形成。专家谈:一人公司的产生是源于经济、社会发展对它的客观需求,也是源于人们对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原则扩大适用的刻意追求。

第一、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一投资者具有越来越强的吸引力。个人企业土为避免因一次经营失败而导致倾家荡产,使营业外的个人财产遭受不利之影响.强烈要求披上公司法人的外衣,以便使个人财产与投入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划定责任财产的范围。

第二,拥有巨额投资能力的经济实体的大量涌现,也需要通过举办一人公司的方式,实现其分散投资风险的日的。

第三,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不断细化,中小规模的企业具有越来越强的优势。中小企业在现代经济中大量存在的客观性,必然成为发展一人公司的经济基础。

第四,虽然法律可以不规定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但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却客观存在。 —方面,这种状况可因股份的自由转让引起。即使成立公司之时、股东人数与法律规定相符,公司成立后股份通过转让、继承、赠与等各种事由集中于一人之手的事实,是难以避免的。另一方面,投资者可采用挂名股东方式规避法律。这些挂名股东往往是投资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而拥有法律规定最低之股份数额,公司的财产与经营由一名股东控制,股东会、表决程序以至所有公司机关均徒有虚名。

第五,学者为一人公司制造理论。一人公司不仅在现实中已普遍存在,在学理上也得到广泛探讨。如德国学者拉特那(Rathenau)提出的“企业本身论”,认为公司企业一旦成立,即超脱股东个人之支配而独立存在,成为国民经济小的独特经济单位。这种理论不仅适用于“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分离十分明显的股份公司,即使作为人合性质的无限公司,也可依公司章程*或剥夺某些股东的业务执行权和代表公司的权利,形成所有与经营分离的状况。因此、“企业本身论”可适用于一切类型的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在内。依“企业本身沦”’一人公司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应承认其法人性及一人股东有限责任的合理性。

考察西方国家义于一入公司的立法,普遍经历了一个“禁止存在——有条件确认——允许设立”的发展演变过程。公司制度发展早期,为了防止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可能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法律需要对公司开办进行严格*,如英国早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需要有国王的特许状并经政府核准,因此,一人公司在立法上是被严格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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