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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时有什么要求?
时间:2016-02-28 15:53:44 | 关注度:182 次
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时有什么要求?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3、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
出申诉。
六、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4、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七、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八、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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