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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时间:2016-02-25 21:55:46 | 关注度:166 次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三、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法制化,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制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
(三)《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二、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入预可行性或审查批准阶段,选址方案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二)该项目已纳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项目。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
(一)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文本(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明书。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用地范围和四至,与有关城市、镇(乡)、村和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项目建设控制要求)。
(三)建设项目预可行性阶段资料。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附标注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四至界限并加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章的有关城乡规划图。
以上申报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将项目选址定点申请报告及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报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窗口。
(二)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窗口接件,并根据审批权限将申报材料传送到具有相应权限的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具有相应权限的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和现场踏勘,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028)86948961 8691709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3804 86913488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028)8556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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